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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红十字会卫生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(试行)

2012-05-02 浏览:3812次

安徽红十字会卫生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(试行)

 
第一章  总  则
 
    第一条  为了维护本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,促进学生在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提高我校学生质量,根据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 第二条  普通中等专业学生应当有坚定的政治方向;应当遵守宪法、法规、校规校级,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;应当勤奋学习,努力掌握专业文化知识。
    第三条 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,正面引导学生为主,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。
 
第二章  入学与注册
 
    第四条 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,经本校录取的新生,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规定的证件,按期到校报到,办理入学手续。
第五条 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,须向学校提出书面(因病须附医院证明)申请办理请假手续。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。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,以旷课论处,超过两周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    第六条 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,由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。复查合格者,予以注册取得正式学籍。复查不合格者,予以退回。
    第七条  新生体检复查,如发现患有某些疾病不适合在校学习者,经
指定医疗单位诊断,在短期内可以达到康复标准的,由本人书面申请,学校批准,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,但必须回家治疗,医疗费用自理。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,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合格者,重新办理入学手续。复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    第八条  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。每学年开学初,按照学校规定,缴纳学费、住宿费、书籍费等有关费用后方可注册。
 
第三章   考  勤
 
    第九条 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并注册,自开学第一天到放假之日止(法定假日除外)为考勤时间。
    第十条  学生对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:上课、实验、实习和规定的校会、劳动、军训等均实行考勤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。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超假者,均以旷课论处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 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医务室或校外医疗单位证明。学生一般不应请事假,如果确属特殊情况遇有非本人不可办理的事情时,方可请事假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 学生请假和批假手续:
    1、请假一天,由辅导员批准;(注:班干和授课教师无权批假)
    2、请假三天以内(含三天),班主任签署意见,报年级部批准;
    3、请假一周以内(含一周),班主任、年级部签署意见,报学生处批准;
    4、请假一周以上报分管校长批准。
    第十三条  非特殊情况,学生不能补假,课堂上突发事件(生病等)由授课老师签署意见后,方能补假。
    第十四条  学生请假凡在一个学期中超过教学计划课时三分之一者,应予休学。
    第十五条  学生考勤由班干负责填写,任课教师审查,班主任签字,按月统计后送交学生处,由学生处汇总统计并公布。
第十六条 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、请假逾期未续假者,均按旷课处理。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,军训、劳动、实验、实习等集体活动缺席一天,作旷课六学时计。
 
第四章 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
 
    第十七条 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与考核,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生档案。
   第十八条  考试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考试方式分为闭卷笔试、开卷笔试、口试和口试笔试兼用等,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(优秀、良好、及格、不及格)记分;考查成绩按合格、不合格评定。考试、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。
   第十九条 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,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。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,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,经医生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,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。
    第二十条  不及格的学生,于下一学期开学时由教务处安排补考。
第二十一条 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,不准参加正常补考;如确实有悔改表现者,经教务部门批准,可以参加正常补考。考试作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。
    第二十二条 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,须持有关证明、个人申请,辅导员同意,学生处审核,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允许缓考。缓考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考试。无故缺考,按旷考处理。
    第二十三条 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(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,包括毕业考试课程),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;仍不及格者,三个月至一年内经个人申请、学校批准,允许再补考一次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。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,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,记入学生档案。
 
第五章   升级与留级
 
    第二十五条 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,经考核(含补考)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。
    第二十六条 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(经补考后)四门(含四门)者,应予留级。
    第二十七条 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(三年及以下学制的,以一次为限);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;留级生应向学校交付一定数额的培养补偿费。
 
第六章   转学与转专业
 
    第二十八条 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。学生确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,准许转学或转专业:
    1、经学校认可,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,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;
    2、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,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,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;
   3、经学校认可,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,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;
   第二十九条  学生转学、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,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:
   1、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者,须由本人书面申请,由学校审核,方可按相关规定办理。
   2、转入其他学校者,本人书面申请,须经原学校、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同意,并报学校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教育行政部门(跨省者须两地教育行政部门)批准。方可办理。
    第三十条 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,必要时,由学校提出,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,报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,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。
    第三十一条  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学或转专业。
 
第七章   休学与复学
 
    第三十二条 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应予休学:
    1、学生因伤、病经医院诊断,须停课治疗、修养超过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;
    2、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、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(包括理论教学、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)者。
    3、因某种特殊原因,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息者。
   第三十三条  学生休学,每次以一学年为期,两次为限(三年及以下学制的,以一次为限)。
   第三十四条  因病休学的学生,应回家休养;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。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。
    第三十五条 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:
    1、因伤、因病休学的学生,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,证明恢复健康,并经学校审核后,方能复学。
    2、学生休学期满,应予学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复学,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。复学时须交休学证明、申请复学报告、体检复查合格证明,凭学校准许复学的通知到财务处缴费,到学生处注册。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,取消学籍。
    3、对休学期间查明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,取消复学资格。
 
第八章  退  学
 
    第三十六条 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经学校批准,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,并通知家长:
    1、同一学年内(补考后)考核成绩五门以上(含五门)不及格者;
    2、留级、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;
    3、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;
   4、经学校动员,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,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;
   5、经指定医院确诊,患有精神病、癔病、癫痫、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;
   6、自愿要求退学,经说服教育无效者。
   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,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。
    第三十七条  申请自动退学的,须有家长到校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。
   第三十八条 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社会工作、锻炼身体、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可分别授予“三好学生”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,并给以一定奖励,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。
 
第九章   毕  业
 
    第三十九条  具有学籍,思想品德合格,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,经考核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,并由学校发给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,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。
    第四十条  毕业时,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,发给结业证书。结业后,可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,补考成绩及格者,换发毕业证书。因品德评定不合格者或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者,作结业处理,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,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规定者,换发毕业证书。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,后又取得毕业证
书者,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。
    第四十一条 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。
 
第十章  附  则
 
    第四十二条  本规定自2012年9月起执行。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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