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,保持晚自习的正常秩序,提高晚自习效率,培养学生自学能力,推动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。特作如下规定:
1、所有在校学生应当上晚自习,晚自习时间为周日至周四,每晚19:00—21:00。在晚自习期间,所有学生一律不得外出,应当在本班教室上晚自习。
2、晚自习应保持安静,不得会客,不得在教室或走廊楼梯口大声讲话、听收录机、接电话、打牌、下棋或来回走动,以免影响他人学习。
3、各班级实行考勤,一次按一学时计算,迟到、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。
4、各班级应指定专人负责晚自习考勤工作,并按《学生考勤办法》规定纪录。
5、学生晚自习期间迟到、早退或中途外出离开教室超过15分钟者均按旷课一学时计算。
6、班级干部应加强考核,严格管理,凡徇私舞弊,虚报瞒报,考勤不严者,除给予必要的教育外,不给参加评优评奖、入团入党。
7、在班级干部考勤中,故意刁难班级干部者,除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外,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。
8、晚自习应保持教室的文明卫生,晚自习结束后,各班应安排值日学生打扫卫生。应有专人负责关窗、锁门,关电。
9、值班老师负责各班级晚自习的检查考核,考核情况如实记录,第二天交接班时详细汇报。